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第 138 條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已刪除】25 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中斷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時效中斷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