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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25 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中斷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時效中斷除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力外,在繼承人、受讓人之間,亦有效力
(B)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開始時,重行起算
(C)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起訴時,重行起算
(D)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三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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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un Fang 高三下 (2012/01/31)
第  137    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B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Vivin Wu 高三下 (2012/10/17)

第 137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第 138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4F
瞿士傑 國一上 (2012/11/12)

民法第137,138條
5F
羅勃霖 (2012/11/30)
第 129 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第 135 條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 斷。
第 137 條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已刪除】25 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中斷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時效中斷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