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2 條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
限制。
21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而要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得如何進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