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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人事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如何定之?
(A)以憲法定之
(B)另以法律定之
(C)另以命令定之
(D)另以慣例行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Yi-ling Tsai 國三下 (2012/10/0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
2F
Chris AG 大四下 (2020/08/02)

補其內容

第 32 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23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