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其內容
第 32 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23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