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十九條
各機關對...
檔案法 第十九條:
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37.依檔案法規定,針對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的申請案件之准駁,其結果應於幾日內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