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標準型)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06 日發文字號: 台財保字第0910751616號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第 24 條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但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對本公司發生拘束力,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本公司為各項保險金之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138 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 (A) 被保險人本人 (B) 要保人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