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無效: 保險契約之無效有基於法律規定者,列舉如下:
1.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2.由第三人訂定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3.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4.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唯本項原則已不適用於人身保險。5. 以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合計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6.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約定含有死亡給付者,該約定在被保險人滿15歲前不生效力。
(A) 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訂立之健康保險契約-僅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有法定無效,同理同屬健康保險的全民健保也沒排除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訂立之健康保險契約
235 下列何者非屬於契約無效中的法定無效 (A) 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訂立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