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之情形,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
(A)6個月。
(B)1年。
(C)2年。
(D)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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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8), C(10), D(104), E(0) #688839

詳解 (共 1 筆)

#2375337

101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

項目如下: 

1.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3.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5.  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  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罰則),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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