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8 條第1項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 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59 何種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A)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