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2 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4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侵害時,其處理情況為:(A)一律自行聘請律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