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非為審查保障案件之人員,所應自行迴避之規定?(A)與提起該保障案件..-阿摩線上測驗
2F Bellavita Lon 國三上 (2013/11/20)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條 (自行迴避情形) -----------民國92年5月28日 修正 I 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曾餐與該保障事件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申訴程序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保障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保障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五、與該保障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II 前項迴避,於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準用之。 III 前二項人員明知迴避而不迴避者,應依法移送懲戒。 IV 有關機關副首長兼任保訓會之委員者,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迴避規定限制。但涉及本機關有關保障事件之決定,無表決權。 V 復審人、在申訴人亦得備具書狀敘明理由向保訓會申請迴避。 |
3F 歐歐 大一下 (2016/12/24)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條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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