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據文書處理手冊之簽稿撰擬要領,「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下列應注..-阿摩線上測驗
1F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 高三下 (2020/12/04)
(3)「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 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 定列為附件。 丙、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 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 請列入「辦法」段內。
丁、「說明」、「辦法」分項標號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
」,名字則以「○○」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