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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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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勞動基準法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則該定期契約之效果為:
(A)視為不定期契約
(B)解除契約
(C)仍繼續有效存在
(D)效力未定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91 年 - 9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經濟行政:法學大意#5975
答案:
A
難度:
非常簡單
0.83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邱拉莫
國二下 (2012/02/08)
勞動契約: 1.定期: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 2.不定期:繼續性 視為不定期契約:(季節性\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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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劉柏良
國二下 (2012/02/08)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視為不定期契約
: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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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勞動基準法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則該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