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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下列何種人?
(A)出租人
(B)共有人
(C)占有人
(D)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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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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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力量 大二下 (2017/08/02)
「共同共有」是指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的情形.也就是說,每個共同共有人有其應有部分(持份),對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第819條第1項),也可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權(第818條) p.s.(「共同共有」,法律上又稱分別共有!)「公同共有」是指依民法第827條第1項規定,依(法律規定或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同條第二項規定,各通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簡單說,在(公同共有關係下,各公同共有人是沒有應有部分).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依據規範其公同關係之法律(例如:合夥關係即依合夥相關法規定處理)或是依據當事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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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下列何種人? (A)出租人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