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意義及其方式)
Ⅰ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Ⅱ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Ⅲ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36 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多久時間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A)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