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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21.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該通知函如已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文字,無需載明提出異議之期限。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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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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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Yin Chen 高二上 (2021/11/20):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9-1 條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給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應以書面告知,廠商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向機關陳述意見。

廠商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以口頭方式向機關陳述意見時,應至機關指定場所陳述,機關應以文字、錄音或錄影等方式記錄。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對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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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將其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