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非採購調解事件應不予受理之事由:(A)當事人不適格。(B)已提起仲..-阿摩線上測驗
2F 吳酥含 大一上 (2020/10/25)
第 10 條
申請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 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A) 二、已提起仲裁、申(聲)請調解或民事訴訟。但其程序已依法合意停止 者,不在此限。→(B) 三、曾經法定機關調解未成立。 四、曾經法院判決確定。 五、申請人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六、由代理人申請調解,其代理權有欠缺。 七、申請調解不合程式。 八、經限期補繳調解費,屆期未繳納。 九、廠商不同意調解。 十、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 十一、非屬政府採購事件。→(D) 十二、其他應不予受理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