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規定: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這裡的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均指普通法院,不是行政法院。
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列事件雖然是公法爭議,但是,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1、政黨違憲解散事件。2、選舉(罷免)訴訟: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4、律師懲戒事件。5、刑事補償事件。6、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7、公務員懲戒事件。8、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7 下列爭訟事件,何者屬於行政法院之管轄權範圍? (A)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