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提、管收、處怠金,為強制執行法間接強制的方法 拘提、管收是為了強制債務人到場應訊,調查有關強制執行的事項,如債務人拒絕應訊將會使執行程序難以進行,此時法院就會採間接強制的手段使債務人到場應訊。由於是拘束債務人身體自由的強制處分,因此拘提必須有拘票、管收必須有管收票,強制執行法第21~26條有拘提、管收要件明文規定。
管收 拘提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間接執行)
拍賣 查封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直接執行)
怠金 代履行 (間接強制)
本來覺得「拘提、管收」應該是"直接強制"
但「拘提、管收被歸類在"間接強制"」的原因是.......因為釋字588號嗎?
釋字588 :
立法機關基於重大之公益目的,藉由限制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以貫徹其法定義務,於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應為憲法之所許。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處分之規定,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法定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時,拘束其身體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尚非憲法所不許。
13.下列何種行政執行方式不屬於間接強制方法? (A)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