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自由權利縱使因為特定公益性目的應予限制,亦必須依法律為之。此稱之為何種原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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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周倍弘 大三上 (2014/04/07)
自由權利的限制,須有很嚴謹的規範標準,所以憲法上給予相當的限制條件--除以公益為目的之限制外,不得行之;由此觀之,亦限縮了立法者制定相關法律時,應受到憲法的規範。 上述四種原則: A. 法律保留(憲法相對保留,所以立法機關應依法--憲法授權制定相關法律)。與修法有關。 B. 信賴保護原則,此屬於程序上應注意之立法原則,其法位階低於國會保留(國會保留事後 解釋的權力)。 C. 平等原則(憲法保留),其位階雖最高,但憲法對於平等原則的要求,係實質之平等,並非齊頭式之平等;故有"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的說法。與上述修法無關。 D. 比例原則,其為執法時所做之裁量原則,與上述修法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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