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 (A)得以公示送達為之(B)得將文書寄存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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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聖瑋 國三下 (2011/12/03)
行政程序法§73條:第一項:補充送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獲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厲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第二項: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74條:寄存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第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後段略) 行政程序法§75:不特定人送達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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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蔡明楨 高一下 (2013/10/07)
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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