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依其屬工程或財物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二、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三、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四、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前項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53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可為投標廠商。 (A)O(..-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