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1 條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 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第108 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 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第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第 102 條n
反面解釋就是=>若已舉行聽證,就不用給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A)
15 下列何者不屬於經聽證程序作成行政處分之特色? (A)可以免除給予陳述意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