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條文備註: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條文業已於 112/12/1 正式施行。第二十條§修正條文: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修法已刪除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答案已請阿摩修改為複選題: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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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有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