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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下列何者非行政處分得廢止之原因?
(A)法規准許廢止
(B)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
(C)附負擔之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D)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缺乏事務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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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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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d Chung 高二上 (2012/03/27)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看完整詳解
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2/05/26)
(D)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缺乏事務權限,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為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
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26 下列何者非行政處分得廢止之原因? (A)法規准許廢止(B)原處分機關保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