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利,是為:(A)不動..-阿摩線上測驗
4F 林鎧秈0922-01994 高三下 (2021/06/25)
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 、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第 850-1 條 I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 之權。 II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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