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將丁毆打成傷,丁花費醫療費用新台幣15 萬元,嗣後丁免除其對甲之債..-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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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Jenny 高二上 (2017/11/01)
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第273條(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第276條(免除與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
3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2/11)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I.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II.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273條(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I.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II.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276條(免除與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I.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II.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最高法院67年台上...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