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6F:
國賠法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基本上由原委託機關向受害者負責,若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委託行使公權力
訴願, 國賠 --->找委託機關
訴訟---->找被委託的個人或團體
3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稱之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