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4 : 注意是錯的
原:行議規 第14條Õ
行政院秘書長、副秘書長、主計長、人事行政局局長、新聞局局長及經行政院院長指定之機關首長,應列席行政院會議。各部會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得由各部會副首長代表列席。 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行政院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現:行議規 第 14 條 þ
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各部會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得由各部會副首長代表。
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4 有關行政院的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依憲法第58條規定,行政院秘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