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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 下列關於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依裁判先例所建立
(B)憲法明文規定由專設機關行使
(C)係仿照英國制度而成立
(D)審查對象僅為法律,不及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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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Miya Hwang 高三下 (2013/11/05)
(C)美國是世界上第一.....看完整詳解
6F
正準備飛的鴿子 高一下 (2017/03/16)
5樓可能解釋錯誤,司法院大法官不是機關,司法院才是機關
7F
正準備飛的鴿子 高一下 (2017/03/16)
D選項是及於命令~~
8F
A 大四下 (2021/09/25)

及於命令,且可依法律表示適當見解,並拒絕適用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2 下列關於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依裁判先例所建立(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