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要通知
§301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效力未定§297 債務讓與-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通知債務人,才對債務人生效(債務人不知悉,該讓與效力仍有效99地三)
17.甲對乙有100萬元之金錢債權,如在未得甲之同意下,乙、丙約定由丙承擔乙對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