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34 條信託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金。前項「賠償準備金之額度,由@C主管機關就信託業實收資本額或兼營信託業務之機構實收資本額之範圍內,分別訂定並公告之。」第一項賠償準備金,應於@D取得營業執照後一個月內以@A現金或政府債券繳存中央銀行。@B委託人或受益人就第一項賠償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31.有關信託業之賠償準備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以現金或政府債券繳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