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信託業執行信託業務時,如因違法行為導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信託業者應負..-阿摩線上測驗
1F 吃貨 大二下 (2024/03/02)
我不太知道怎麼解釋 但這是我找到的資料
如果有大大可以幫忙非常感謝
第 24 條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舉證責任
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他造對之有爭執者,有提出證據證明其事實為真實之責任,若當事人怠於 舉證,將有受敗訴判決之危險。 34.信託業執行信託業務時,如因違法行為導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信託業者應負賠償責任,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法條講到劃黃線處就沒再講了 所以舉證責任是? (A) 受託人須對該損害負有舉證責任 (B) 委託人及受益人須對該損害負有舉證責任 (C) 信託業業務人員須對該損害負有舉證責任 (D) 信託業督導及管理人員須對該損害負有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