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行政程序法36、37條
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第 108 條1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2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第 10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第 108 條1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2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第 10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覺得B選項不太精準 兩個應該分開
行程法36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行程法37條: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47 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