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甲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一把被警察查獲,為脫免罪責,與乙深夜共同拜訪具原住民身 分之友人丙,甲乙共同遊說丙,因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無刑責,甲願意以 10 萬元之對價,要求丙出 面佯稱該土造長槍為其所有,丙應允之。於該案審判時,審判長諭知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81 條 拒絕證言規定後,丙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表示該土造長槍為其所有。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甲成立教唆偽證罪
(B)甲、乙成立共同教唆頂替罪
(C)丙頂替並於具結後為虛偽陳述,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想像競合,應從偽證罪處斷
(D)若審判長未對丙諭知拒絕證言之規定,其所為之具結無效,即使有虛偽陳述,仍不成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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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阿槍 國一上 (2020/12/04)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974號判例意旨:「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沖司律 國一上 (2023/03/22)
B錯
是因為教唆犯不會有$28適用
所以不會成立共同教唆頂替罪
8F
Hong Zhuang (2023/07/28)

1.教唆犯無共同正犯適用
2.犯罪人教唆他人頂替乃人之常情,無期待可能,不成立教唆頂替

9F
20230728 幼兒園下 (2024/07/12)
(B)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0一五號刑事判決
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上揭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所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指單純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之頂替罪而言。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
→教唆頂替不罰、教唆偽證處罰!(逃跑可以、作假不行)

17 甲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一把被警察查獲,為脫免罪責,與乙深夜共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