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乙法官應自行迴避,因為乙於該...
刑事訴訟法第17 條 (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為被害人者。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37 甲涉犯普通強盜罪全程被身為法官的乙所目擊。偵查中,檢察官丙將乙列為證人並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