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 司法警察拘提犯罪嫌疑人甲到警局接受詢問,警察為使甲解除心防,佯稱只是聊聊,不必選任律師到 場,並稱事實交待清楚之後,即可返家,甲為免被解送檢察官,表示願意配合,警察隨即開始製作筆 錄,甲坦承犯行。關於甲自白警詢筆錄證據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警察並未使用強暴、脅迫之手段,甲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警詢筆錄有證據能力
(B)甲於警察詢問時之自白,並非於法官面前作成,屬審判外之陳述,自不得作為證據
(C)警察誘導使甲放棄辯護權,只要出於惡意,警詢筆錄中甲之自白,即不得作為證據
(D)警察誘導使甲放棄緘默權而自白,未必屬惡意,法院就該自白之證據能力仍可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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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10/19)
這題目案例事實就是本件事實,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084 號刑事判決 錄音勘驗筆錄記載:「警1 :阿告知你三項權利啦,……第一個可以保持沈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這個意思就是說齁你就是實話實講這樣就好了……阿我們剛念的、剛念的東西你有清楚了,就是那個三項權利。 妹(即上訴人):三項權利是什麼? 警1 :就是我剛念的,保持緘默沈默就實話實講。 妹:「好。」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Joy 小六下 (2021/07/21)

一、參考

(一)最★★★10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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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YuShan 大一上 (2022/06/09)
本題是在考刑事訴訟法的條文,是在考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條之二第二項,員警違反同法第九五條一項二款規定到效果。回到第一五八條之二第二項,其效果準用同條第一項,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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