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7 有關刑事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以書面代到庭之陳述,未經向當事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B)對於得為證據之證物,非經提示當事人使其辨認,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C)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前,亦得調查之
(D)對於法院依職權傳喚到場證人,未令當事人交互詰問,其供述皆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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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瑞 大一上 (2021/05/12)
273-2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B)164 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HYC 小一上 (2021/09/06)

刑事訴訟法第273-2條並未排除同法第161-3條被告自白之調查,故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之,反面解釋,法院得在調查完其他有關犯罪事實之證據後,調查被告之自白。

6F
摩埃 小一上 (2021/10/22)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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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漫漫 幼兒園下 (2024/07/13)
刑事訴訟法   第 273-2 條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不適用傳聞法則、被告舉證有利事實、被告自白調查順序、聲請調查證據狀、提示物證、陪席法官訊問   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1.  (A)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2.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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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有關刑事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以書面代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