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有關刑事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以書面代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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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漫漫 幼兒園下 (2024/07/13)
刑事訴訟法 第 273-2 條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不適用傳聞法則、被告舉證有利事實、被告自白調查順序、聲請調查證據狀、提示物證、陪席法官訊問
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1. (A)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2.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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