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4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擬發行新股 2000 萬股,職員甲於公開說明書虛增應收帳款新臺幣(以 下同)5000 萬元,會計師乙因相信 A 公司過去往來信用良好即予簽證認可,最後交由承銷商丙承銷。 投資人丁以每股 20 元認購該新股 100 萬股,三個月後因公開說明書不實一事被揭露,股票下跌至每 股 10 元。下列何人應對丁之損害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A) A 公司
(B)職員甲
(C)會計師乙
(D)承銷商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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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努力不懈 大一下 (2020/12/16)
A 公司擬發行新股 2000 萬股,職員甲於公開說明書虛增應收帳款,則相關公開說明書之責任,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規定: (A) A 公司:屬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2項,應負無過失責任。 (B)職員甲:屬發行人之職員,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2項,本負.....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wangchauyau 高一上 (2021/07/08)

BCD皆負推定過失責任。

3F
Ommmmm 高三上 (2022/08/03)
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

發行人(公司):無過失責任
其他:推定過失責任

44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擬發行新股 2000 萬股,職員甲於公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