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6 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查封乙所占用未辦理保存登記之 A 屋。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則丙得對本件執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B)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乙,則丙對本件執行亦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C)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丁,則丁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D)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出售於乙,乙再出售於丁,則丁不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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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4F
wangchauyau 高一上 (2021/08/18)

本題為甲為乙之債權人,聲請查封乙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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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110515040 大一下 (2022/07/28)
(A)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則丙得對本件執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C)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丁,則丁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從選項看來,乙可能無占有權源,而屬於無權占有,則所有人丙、事實上處分權人丁可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因此AC是對的。

(B)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乙,則丙對本件執行亦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D)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出售於乙,乙再出售於丁,則丁不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丙不能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了,所以丁也不能代位丙提之。故D是對的,B是錯的,這題選B。
50台上1236例:
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尚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原建築人出賣該建築物時,依一般規則,既仍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 則其事後以有不能登記之弱點可乘,又隨時主張所有權為其原始取得,訴請確認,勢無以確保交易之安全,故本院最近見解,認此種情形,即屬所謂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是其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既應駁回,則基於所有權而請求撤銷查封,自亦無由准許
 
6F
112律師及格、四書正額錄 (2023/08/03)

丙出資興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A屋,所以丙無法移轉A屋所有權而為A屋所有人。

(A) 所有人丙可依照強執15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B) 所有人丙出售給乙,乙雖然只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但所有人丙不能說嘿嘿你只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我還是所有人所以又來想提第三人異議之訴說房子是自己的。正式點來說,實務認為丙不得基於所有人地位向乙主張權利,丙對乙提起確認所有人之訴並無確認利益。(丙不得對乙主張其為所有權人,其便不可對乙主張第三人異議之訴)

(C) 所有人丙出售給丁,丁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事實上處分權人雖然不能自己依照強執15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但可以代位所有人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D) 同B選項邏輯。丙不能再以所有人地位和乙哭夭,那丁當然也不能代位丙來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46 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查封乙所占用未辦理保存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