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有關民事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除經審判長許可外,訴訟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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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法律人 小四上 (2024/06/07)
(A) 除經審判長許可外,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B) 訴訟代理人就捨棄、認諾事項,須受特別委任
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C) 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D)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