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二 關於第四條、第四條之二部分:
(一)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時,其執行應以該確定判決之內容為準。未經 確定判決判明之事項,執行法院不得逕為何種處分。 (二)確定判決之執行,以給付判決且適於強制執行者為限。其不得據以 強制執行者,倘誤為開始執行,應撤銷執行程序,並以裁定駁回強 制執行聲請。
(A)(八)在執行法院成立之和解,為訴訟外之和解,無執行力。但因該和解 有民法上和解之效力,當事人仍須受其拘束。執行法院亦得勸告當 事人依照和解了結。
70.依強制執行法及其子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執行法院成立之和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