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4 條
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銀行,應於三個月內,限期命其補足資本
;逾期未經補足資本者,應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
11.依銀行法規定,銀行虧損逾資本多少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