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3 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各信託戶之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將每一信託帳戶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
25.信託投資公司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各信託戶之信託財產每幾個月評審一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