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條
見票★★★★★★★★,...
(A)
第 67 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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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67-2條
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做成拒絕承兌證書者 依 票據法45條所規定成對提示期限之末日 計算到期日
票據法45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 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前巷期限 發票人得依特約縮短或延長之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9.有關匯票到期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