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刑法第 315 條之 1 所規定之竊視竊聽竊錄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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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kkcar 國三下 (2020/09/12)
【背 景】 臺北市一名男子多次在女廁偷窺他人如廁,落網後由於男子身上的手機並無任何偷拍的照片或影片,檢方無法以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起訴,僅得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處以罰鍰。2011年司法官考試亦以本罪為題,問題乃房東租雅房給女學生,在浴室外鑿了小洞偷窺是否有刑事責任?正確答案為無刑事責任,當時亦引起熱烈討論。 工具的解釋乃能夠擴張人類視覺與聽覺之工具,舉凡望遠鏡、竊聽器、錄影機或是具拍照錄影功能之手機皆可,惟一般認為眼鏡不屬於本罪要件所指涉的工具,蓋眼鏡乃矯正視力至正常範圍,而非擴張超越一般人視覺與聽覺能力之工具。一般常見的案例是,使用肉眼或是耳朵窺探皆不能以本罪相繩。從前述立法理由說明...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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