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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據國籍法第20條,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具備下列何種公職身分,在經主管機關核准取得外國國籍時,不必免除公職?
(A)公立大學校長
(B)立法委員
(C)村里長
(D)公營事業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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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坎 小五下 (2020/09/06)
國籍法 第20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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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llyn 高三下 (2021/10/20)

D 公營事業總經理

不是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

3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3/07/11)

國籍法 第 20 條 公職人員禁止雙重國籍及例外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A)、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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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據國籍法第20條,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