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人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A)受警察委託從事拖吊違規車輛業務之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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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W 高三上 (2021/10/09)
<刑法上公務員> 1 身分公務員
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從事法定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例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 例如: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事務,故海基會職員驗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時,即為本款之公務員。 資料來源: https://flybering.pixnet.net/blog/post/87776165 |
4F NTU TA 國三下 (2024/01/11)
刑法第 10 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現行刑法上公務員之概念 (一)身分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其等依法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考試時,這類公務員的認定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二)授權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等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同樣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例如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