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國籍法上有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擔任公職之限制,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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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3/05/20)
國籍法 第 10 條 任公職限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10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兩岸條例 第 21 條 任公職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