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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 甲住臺北,欲前往高雄開會,遂請友人乙將其從臺北載送至高雄參加會議。途中甲叮囑乙開快一點, 避免遲到,隨即在乘客座上打盹。乙因為搶快,於路途中不慎撞上他車駕駛丙,造成丙嚴重受傷。問 丙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A)丙僅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B)丙僅得向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C)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D)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張子傑 高二下 (2020/10/26)
答案沒變,但我覺得應該是適用185條,甲乙只是友人幫助關係,似乎不能算是雇用職務。民法 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看完整詳解
13F
章瑜 高三上 (2023/02/11)

以後老闆不能叫搬家工人做快一點,不然員工搬貨壓到別人要負責,顧客去餐廳不能叫員工上菜快一點,不然員工菜刀砍到別人要負連帶責任。

14F
趴兔媽 大一上 (2024/03/16)

最高法院 74 年度台上字第 1170 號民事判例
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人之使用人。

第224 條 (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15F
國考浮木 小一下 (2024/11/14)
司法院例變字第1號認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俗稱民法天字第一號
民法185判斷為主觀共同or客觀共同都會成立

28 甲住臺北,欲前往高雄開會,遂請友人乙將其從臺北載送至高雄參加會議。途中甲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