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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6 刑事責任之罪行如係專屬公務員身分的行為,稱之為何?
(A)加重犯
(B)準職務犯
(C)職務犯
(D)公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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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龜 高一上 (2013/01/07)
刑事責任之罪行如係專屬公務員身份的行為,稱之為何?(A)加重犯(B)準職務犯(C)職務犯(D)公務犯~解析 :一、「公務員」觸犯《刑法》所定與「職務有關」之「罪行」時,所「課予」之「刑法責任」,此種罪行「不以」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為限,即侵害「社會」或「國家」之「公益」者,亦須「承擔責任」。二、「刑事責任」包含「職務犯」與「準職務犯」二種 :(一)「職務犯」=「身分犯」:1.「刑事責任」之「罪行」如係「專屬公務員身分」之「行為」,稱之為「職務犯」。2. 如 :(1)「濫用職權」;(2)「放棄職權」;(3)「賄賂」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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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龜 高一上 (2013/01/07)


精修 (一) :

《刑法》「第四章」-「瀆職罪」:

第 120 條
(委棄守地罪)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21 條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122 條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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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刑事責任之罪行如係專屬公務員身分的行為,稱之為何?(A)加重犯(B)準職務犯..-阿摩線上測驗